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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琪与冉小兵、刘素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琪,冉小兵,刘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80-1号申请执行人陈琪,女,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冉小兵,男,土家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素蓉,女,土家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系冉小兵之妻)。申请执行人陈琪与被执行人冉小兵、刘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琪于2015年5月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冉小兵、刘素蓉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5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