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建江与姚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江,姚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18号原告陈建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吴铭,广东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娟,广东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世华,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陈建江与被告姚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并告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 慧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航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