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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建江与姚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江,姚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18号原告陈建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吴铭,广东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娟,广东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世华,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陈建江与被告姚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并告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 慧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航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