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玉莲、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站务公司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站务公司、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莲,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站务公司,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75号原告杨玉莲。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站务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停保场。负责人陈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站务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37层05室。法定代表人邹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舰,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莲与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站务公司、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玉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莲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其他费用40元,共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杨玉莲负担(已付)。审判员 郑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高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