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兴跃与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跃,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跃,男。被执行人: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总经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李兴跃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款XXXXX.X元予以提取(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