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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赵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中君,董事长。被告赵悦,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原辽源市佳棉袜业主业,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881010403X。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邮寄费60元,合计7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伟审 判 员  任凤琴人民陪审员  侯健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业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