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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