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