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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4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5年3月3日自动投案,同年4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晋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禹高速向西安方向行驶至K1022+500米处时,因车辆超载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乘坐人吕某某被甩出车外受伤。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吕某某经医治无效于3月18日死亡。经鉴定,吕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某无事故责任。破案后,李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万元,已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保险单、诊断证明、住院病案、死亡交通事故简报、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明、公证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具备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