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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郑雄与江苏联旺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刘谢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联旺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陈洋办事处陈海路998号。法定代表人许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雄,职员。委托代理人郑振铃,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谢明,无业。上诉人江苏联旺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雄、刘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联旺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联旺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上诉人江苏联旺物资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晨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