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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唐勇与马建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马建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唐勇。被告马建声。本院在审理唐勇诉马建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勇以其与被告马建声已庭外和解为理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京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