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唐勇与马建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马建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唐勇。被告马建声。本院在审理唐勇诉马建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勇以其与被告马建声已庭外和解为理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京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