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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住四川省洪雅县。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明二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提出异议,称依照民事判决书,万某某与陈某某互负给付义务,依法应予以品叠,品叠后在本案中即不再有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致函委托法院。后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回函本院:本案不存在继续执行的问题,应作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242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