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大希与许生淦、黄苏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希,许生淦,黄苏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杨大希。被执行人许生淦。被执行人黄苏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大希与被执行人许生淦、黄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许生淦、黄苏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792541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0元,执行费203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许生淦、黄苏儿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许生淦、黄苏儿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同时发现车牌号为浙C×××××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浙C×××××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浙C×××××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系被执行人许生淦所有,本院依法作出查封(扣押)裁定,但因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2014)温苍执委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许生淦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扣押),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苏儿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大希发现被执行人许生淦、黄苏儿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同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曹高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