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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蒋文杰与郭青友、李世梅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蒋文杰。被执行人郭青友。被执行人李世梅。申请执行人蒋文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郭青友、李世梅将占用申请执行人蒋文杰位于钦州市蓬莱大道古越扬帆小区C栋2单元1701号房外墙飘窗下面的空调外挂机拆除,拆除费用由郭青友、李世梅负担,于201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与郭青友、李世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青友、李世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郭青友、李世梅于2015年5月17日自行将占用申请执行人蒋文杰位于钦州市蓬莱大道古越扬帆小区C栋2单元1701号房外墙飘窗下面的空调外挂机拆除。本案申请执行人蒋文杰的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