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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野河街道高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张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6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野河街道高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野河街道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河,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艳红,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焱。再审申请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野河街道高家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张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四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野河街道高家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以与张焱就本案达成和解,自愿履行(2013)济民四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野河街道高家庄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野河街道高家庄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初乐坤审 判 员  耿志亭代理审判员  蔚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小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