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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嘉美纸塑包装厂与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嘉美纸塑包装厂,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356号原告:石家庄市嘉美纸塑包装厂。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通达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刘贵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家庄市嘉美纸塑包装厂与被告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嘉美纸塑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嘉美纸塑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苏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