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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72年5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高中文化。2009年11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吸毒人员隆某某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674号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毒品冰毒0.7克。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冰毒0.7克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纯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