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约然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约然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刑初字第004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约然木·某某,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新疆阿克苏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5)467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约然木·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大融城门口,趁被害人黄某不备,扒走黄某挎包内的钱包,在逃离途中被公安协勤捉获,追回被扒钱包并发还了黄某。经清点,被扒钱包内有现金4101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告人约然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约然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约然木·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约然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回的现金4101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发还被害人黄某。(已发还)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 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