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进峰与梁增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峰,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海西州德令哈市农牧局职工。被执行人梁增彦,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44645.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增彦现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15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景春审判员  宋 辉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