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进峰与梁增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峰,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海西州德令哈市农牧局职工。被执行人梁增彦,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44645.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增彦现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15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景春审判员 宋 辉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