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69、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松、米晶山申请执行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李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69、470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申请执行人米晶山。被执行人李连军。被执行人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被执行人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军。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杨松、米晶山申请执行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李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两案,该两案(2014)新津民初字第1469、1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3日审结。现该两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538070元、325030元,执行费分别为7781元、4776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李连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李连军有银行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李连军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