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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469、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松、米晶山申请执行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李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69、470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申请执行人米晶山。被执行人李连军。被执行人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被执行人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军。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杨松、米晶山申请执行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李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两案,该两案(2014)新津民初字第1469、1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3日审结。现该两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538070元、325030元,执行费分别为7781元、4776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李连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李连军有银行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友和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神奥物流有限公司、李连军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