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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5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凯必特投资有限公司与王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凯必特投资有限公司,王萍,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5434号原告厦门凯必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思明区局口街西三街50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01103-0。法定代表人蔡灿煌。委托代理人XXX、李敏鸿。被告王萍,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子智、郑兰花,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11层M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萍。委托代理人林海木,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凯必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萍、第三人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凯必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