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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剑锋诉被告毕重德、刘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锋,毕重德,刘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李剑锋,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毕重德,男,195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淑芳,女,汉族,1956年8月1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锋诉被告毕重德、刘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锋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毕重德、刘淑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锋撤回对被告毕重德、刘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剑锋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