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剑锋诉被告毕重德、刘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锋,毕重德,刘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李剑锋,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毕重德,男,195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淑芳,女,汉族,1956年8月1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锋诉被告毕重德、刘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锋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毕重德、刘淑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锋撤回对被告毕重德、刘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剑锋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