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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文全与陈招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全,陈招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陈文全,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光明,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招宽,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全与被告陈招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经本院通知并指定补交期限内,原告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金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