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执字第0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邢力与马勤书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X,马X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4203号申请执行人邢X,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马X1,女,1932年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邢X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现登记在被继承人马X2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一套归原告马X1和被告邢X共同所有(共同共有)。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登记在被继承人马X2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一套归原告马X1(身份证号码:×××)和被告邢X(身份证号:×××)共同所有(共同共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革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