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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淑芬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芬,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芬,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马林,1962年5月1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纸宅胡同*******号(林市昌邑区松江花园8号楼5单元5楼右门)。公民身份号码:×××。王淑芬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马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王淑芬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二、马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王淑芬赔偿利息损失(从201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马林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判决确定的本金100,000元、诉讼费用2,322元,以及利息2,333.33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由执行员刘忠军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申报财产通知,被执行人在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后经本院财产核查,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李宏轶审 判 员  刘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