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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董XX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XX,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董XX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9225481721103,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2013年8月25日,董XX开始以刷卡、提取现金的方式透支使用该卡,至2014年7月,董XX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9994.69元,经办卡银行以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董XX均未还款。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董XX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金浪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1月26日,董XX的亲属代其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归还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486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历史明细,催收记录单,兴业银行存款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人石X、冯X的证言;被告人董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全部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XX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力影审 判 员  王丹平人民陪审员  王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