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5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权与银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权,银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5824号原告刘权,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被告银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火沙路后沙峪段28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雨非,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原告刘权与被告银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梁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权,被告银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雨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权诉称:2015年1月13日下午7:00,耿青山驾驶被告银建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京X1宇通客车,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与我驾驶的京X2大众迈腾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耿青山并线致使其车的左后侧与我车辆的右前侧相接触,我车辆前保险杠和前脸损坏,经交警现场处理,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耿青山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在交警监督下,我和耿青山签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离开现场。后,我多次联系耿青山及被告银建公司,均修车无果,只好自己维修,此次事故造成我误工、交通及修车方面的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我误工损失500元、交通费100元、车辆维修费10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银建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系我公司的,耿青山承包我公司的车,现他本人已经离职,事故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对于原告损失,我方认可有票据的,没有票据的不予认可,认可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北京分公司书面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关于修车费,我司只能在责任明确、损失确定、单证齐全的前提下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属于因该次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我司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7时0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刘权驾驶京X2车辆与耿青山驾驶京X1车辆接触,两车损坏;后双方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耿青山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权无责任;2015年1月20日,京X2车辆在北京勤奋永顺汽车修理中心修理事故车辆花费修理费1050元。智云秀系京X2车辆所有权人;2015年2月9日,智云秀出具声明一份,声明其放弃此次交通事故权利,该权利由刘权自法院主张。另查:事故发生时,京X1车辆在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修理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耿青山与刘权发生交通事故,耿青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耿青山所驾车辆在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北京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刘权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耿青山承担。银建公司庭审中表示同意承担事故责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维修费的损失,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交通费,刘权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权修车费一千零五十元;二、驳回原告刘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银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