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75号原告赵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韩靖、韩海龙,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瑞玲审 判 员 吴全齐代理审判员 朱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芦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