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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75号原告赵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韩靖、韩海龙,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瑞玲审 判 员  吴全齐代理审判员  朱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芦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