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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字第11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5)庆城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履行法律文书所判决的孩子抚养费1901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已判决的义务,此案执结。本院认为,(2015)庆城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5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城县人民法院(2015)庆城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