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士全与被执行人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全,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全。被执行人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士全与被执行人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