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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商7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聚兴,周华卫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0号原告: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家勇,经理。被告:唐聚兴,男。被告:周华卫,男。原告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聚兴、被告周华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