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商7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聚兴,周华卫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0号原告: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家勇,经理。被告:唐聚兴,男。被告:周华卫,男。原告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聚兴、被告周华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