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关红娟与苏泽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红娟,苏泽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关红娟。被告苏泽阳。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许玉国,该公司经理。原告关红娟与被告苏泽阳等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关红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红娟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盛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