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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建刚与长治市郊区黄碾镇西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刚,长治市郊区黄碾镇西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黄碾镇西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福兴,该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黄碾镇西沟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黄碾镇西沟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6497027.21元(包括执行费、诉讼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晋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全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