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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