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孔现雷、颜立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现雷,颜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孔现雷,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执行人:颜立峰,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颜立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颜立峰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颜立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立峰名下的银行存款8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代理审判员 孙飞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董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