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虎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59号罪犯王虎安。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东法刑初字第59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虎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28日被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2008年5月24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虎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虎安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虎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虎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