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石敬忠与吴正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敬忠,吴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05-2号申请执行人石敬忠,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吴正林,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休执字第0010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正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91.16元。现因被执行人吴正林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正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91.1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