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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罗林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罗林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项山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岳良。被执行人罗林如。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林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63600元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