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夏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夏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4年5月至12月抚养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4年5月至12月抚养费24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