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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李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袁宏兵与孟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孟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李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小芝,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梅。被告孟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孟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