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民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梦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梦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某某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民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云梦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云梦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工程款1482350元。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云梦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