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温埃飞、乔小龙、王万才、李有连借款合同纠纷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埃飞,袁桃,乔小龙,王万才,李有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480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胜,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温埃飞,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袁桃女,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乔小龙,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厨师。被告王万才,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有连,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温埃飞、乔小龙、王万才、李有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杜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敖特更图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