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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丁祥来与程桂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祥来,程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丁祥来。被执行人程桂友。申请执行人丁祥来与被执行人程桂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将坐落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蒋家庄土地三宗,其中位于小洼的土地1.19亩(东至蒋路成、西至程桂友、南至沟、北至路,长185米、宽4.28米),位于西坡的土地0.76亩(东至蒋路成、西至程桂友南至路、北至路,长121米、宽4.19米),位于东岭的土地0.64亩(东至界、西至陈关德)返还原告。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