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伍兴国与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兴国,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中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8号原告:伍兴国,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东,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承志,董事长。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新区宝华大道16号1幢1区18-1,组织机构代码57342061-9。负责人:任兴中,经理。被告:重庆中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2幢18-9。法定代表人:李明英,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伍兴国诉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中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重庆中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重庆中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应终结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员 连婧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