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韩某,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内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立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