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寿某某、沈荣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某某,沈荣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7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寿某某。被告人沈荣。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寿某某、沈荣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甜、被告人寿某某、沈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寿某某、沈荣和侍红军(另案处理)酒后至本区叶榭镇求仁路XXX号被害人谢甲、谢乙经营的饭店内,因就餐纠纷或拳打脚踢、或持酒瓶殴打被害人谢甲、谢乙,致被害人谢甲头部头皮下血肿,被害人谢乙右眼部挫伤及店内餐具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害人谢甲、谢乙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同日,被告人寿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沈荣至公安机关投案,但首次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寿某某、沈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甲、谢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前科劣迹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寿某某、沈荣持酒瓶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寿某某、沈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寿某某、沈荣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二、被告人沈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璁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