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与倪志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倪志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87号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负责人:蒋世楼,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何健,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志平,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魏珠祥,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诉被告倪志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