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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向云超诉被告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向云超。委托代理人郭召波,四川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生武。原告向云超诉被告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云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召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云超诉称,2011年6月,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517,186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御富枫景”楼盘2幢1单���8层4号房,约定2012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被告在2014年11月8日才将房屋交付原告,交房时间远远超过了约定交房时间。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以及2013年8月2日被告出具的《“御富枫景”项目告业主公开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137,05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巨鸿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德通桥路425号“御富枫景”项目2栋1单元8层804号房屋,房屋总价为517,186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约定,除不可���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3年8月2日,被告因延期交房事宜向全体业主发出《“御富枫景”项目告业主公开信》,载明巨鸿公司以公开信形式向“御富枫景”项目的全体业主做出如下承诺:……三、履行延期交付实施赔付方案:若延期交房时间在一年以内(即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按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条款赔付;若延期超过一年以上(即超过了2013年12月31日),则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违约赔偿金按实际支付房价款每���万分之五计算(除延期交房违约金外,其余具体违约条款及内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不变)。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办理了案涉房屋接收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收据、《“御富枫景”项目告业主公开信》、《“御富枫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接房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应当承担迟延交房违约金。原告已于2014年11月8日接收案涉房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公开信的承诺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的违约金137���054.29元(365天×517,186元×0.0003+311天×517,186元×0.0005)。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7,054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晓林、施光荣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共计137,0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5元,由被告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