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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保堂、马庆华、庞小仙、马庆虎与被告马金萍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堂,马庆华,庞小仙,马庆虎,马金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663号原告马保堂。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庆华。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小仙。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庆虎。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堂、马庆华、庞小仙、马庆虎与被告马金萍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保堂、马庆华、庞小仙、马庆虎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堂、马庆华、庞小仙、马庆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