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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肖兰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兰钦,郑志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肖兰钦,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志靖,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兰钦与被执行人郑志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志靖即日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肖兰钦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郑志靖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人郑志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胡志铿执行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