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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寨支行与朱继林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寨支行,朱继林,朱继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00880号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寨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河南寨村。负责人蔡乃忠,行长。被执行人朱继林,男,1965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朱继来,男,1959年2月出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寨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继林、朱继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朱继林、朱继来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寨支行于2015年1月30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朱继林、朱继来可供执行无财产,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寨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继林、朱继来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寨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朱继林、朱继来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刘 佩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小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