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潘你姣与阳桂姣、陈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你姣,阳桂姣,陈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33号申��执行人:潘你姣。被执行人:阳桂姣。被执行人:陈景林。本院在执行潘你姣申请执行阳桂姣、陈景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5年5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微信公众号“”